2008年11月3日 星期一

僱主請參考..勞委會立即上工補助要點

勞委會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
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0970503313號令發佈
一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失業者順利就業,鼓勵民營事業單位提供工作機會聘僱失業者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民營事業單位,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,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,且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。
三、民營事業單位依本要點僱用失業者,以僱用失業者之人數補助民營事業單位每人每月新臺幣(以下同)一萬元,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。
僱用期間之認定,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,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,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,以一個月計算。
四、本要點採事前審核原則,民營事業單位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認定資格之失業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,依立即上工計畫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核定:
(一)立即上工計畫申請書。
(二)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、立案之證明文件。
(三)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。
(四)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,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、代金之文件。
失業者應檢具身份證明文件,於民營事業單位僱用前,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,並完成資格認定。
前項資格認定,依立即上工計畫規定辦理。
五、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對依本要點申請之民營事業單位,應採書面審查,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。
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於民營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後七日(工作天)內完成審查。但申請文件不全者,民營事業單位應於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通知後五日(工作天)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視同未申請。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須於補件後五日(工作天)內完成審查。
民營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計畫後十四日(工作天)內完成僱用,並將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;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,視同放棄。
民營事業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,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十四日內完成遞補僱用,並將遞補僱用人員名單函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;逾期未完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,視同放棄。
民營事業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,應於中華民國境內,其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三十二小時;身心障礙失業者工作時數每週不得少於二十小時。
民營事業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,不符合計畫目的、違反善良風俗或屬人力派遣業之外派工作機會者,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不予核定。
六、補助民營事業單位僱用失業者人數,以該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
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十為限,最多不超過一百人;其勞
工保險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,最多得補助一人。
民營事業單位遞補僱用本計畫之失業者時,不受第一項最高補助
人數限制。但不得逾總補助額度。
總補助額度依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六個月方式計
算。
七、民營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發給補助,已領取者,應
予追繳:
(一)民營事業單位未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一個月。
(二)民營事業單位僱用負責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
血親。
(三)同一民營事業單位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失業者。
(四)民營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失業者,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
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(獎)助或津貼。
(五)同一失業者之其他民營事業單位,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
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(獎)助或津貼。
(六)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。
(七)民營事業單位自行僱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認定之失業者。
(八)民營事業單位有不實申領之情事,經查屬實。(九)民營事業單位有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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